(2016)冀0105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949号原告吕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吕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牛江凌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人民陪审员 侯莉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云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