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徐守城与咸宁宏基商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城,咸宁宏基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131号原告:徐守城,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咸安区,委托代理人:马登平,咸安区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咸宁宏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樊塘村十三组。法定代表人:聂亚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艳琴,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徐守城与被告咸宁宏基商砼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徐守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守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守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守城负担。审判员 何利平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