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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小喜与郭殿喜、李早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喜,郭殿喜,李早霞,李留初,丁利福,董永友,李保书,魏翠平,董海中,董小山,刘国强,马国平,胡春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967号原告李小喜,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殿喜,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李早霞,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李留初,男,195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丁利福,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董永友,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李保书,男,1953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魏翠平,女,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董海中,男,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董小山,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刘国强,男,195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马国平,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胡春霞,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李小喜诉被告郭殿喜、李早霞、李留初、丁利福、董永友、李保书、魏翠平、董海中、董小山、刘国强、马国平、胡春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小喜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过程中,原告李小喜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撤回对魏翠平、刘国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喜撤回对魏翠平、刘国强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李富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