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公司,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401号原告: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工业路中段。法定代理人:王健中,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北一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书宇,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被告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9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业务关系,被告在泌阳县开发地产“居阳华府”期间,截至2013年10月15日共欠原告业务用酒款肆拾玖万元整,双方约定原欠条收回,该款于两年内还清,由当时的经手人张杰伟和禹宗恒二人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无奈,只有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令所求。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欠条上仅有欠款人张杰伟和禹宗恒的“情况属实”的签字,被告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对该欠条不予认可,故原告起诉被告缺乏事实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俸皇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