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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韩某与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南某。本院(2016)晋082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某存款40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