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韩某与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南某。本院(2016)晋082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某存款40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