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5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广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王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广德不锈钢有限公司,王跃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5888号原告:杭州广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98号510室。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弘,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跃东,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原告杭州广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杭州广德不锈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跃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广德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322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装修位于杭州市××路××号(天城路口)澳门广场的娱乐会,向原告购买装饰板材。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6月28日,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装饰板材运至澳门广场的娱乐会,被告检查确认接受。双方于2015年7月2日确认被告需要支付给原告4733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截止起诉日被告仍有23227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算单一份,2、联系单19份,以上证明双方于于2015年7月2日确认被告需要支付给原告47337元;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截止起诉日被告尚欠23227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完整,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综上,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存在事实的买卖关系。买卖履行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货款47337元。原告自认支付部分货款,仍有23227元未支付。被告曾承诺2017年6月底前付清,但其未兑现承诺。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跃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杭州广德不锈钢有限公司232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王跃东负担。杭州广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退费;王跃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让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凌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