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蔡有泉与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有泉,张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5民初860号原告:蔡有泉,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告:张翠,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蔡有泉与被告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萍进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有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有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计423.5元,由原告蔡有泉负担。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黎晨曦法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