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温秋红诉被告云才让、拉目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秋红,云才让,拉目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2执49号申请人温秋红,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卓尼县,农民。被申请人云才让,男,藏族,1989年12月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卓尼县,农民。被申请人拉目肖,男,藏族,1979年4月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卓尼县,牧民。原告温秋红诉被告云才让、拉目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卓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3022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温秋红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卓尼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拉目肖主动向我院支付了一半案款,云才让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年不在家,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员 马 玉 龙审 判 员 何 国 荣助理审判员 王 建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索南扎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