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政静申请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政静,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破申1号申请人:李政静,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居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申请人: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大河中路679号8幢2-6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06180。法定代表人:胡继林,总经理。申请人李政静申请被申请人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李政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政静自愿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政静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审判长 李心竹审判员 高文新审判员 潘雪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