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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舟山万邦永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万邦永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通盛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异26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舟山万邦永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马峙岛。法定代表人王海滨。原申请执行人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新城千岛路225号民政大楼东楼。法定代表人袁海滨,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舟山通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夏毅。被执行人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802室。法定代表人王海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通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盛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跃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舟山万邦永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因本案案情简易,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万邦公司称,被执行人永跃公司以伪造登记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万邦公司的45%股权质押给原申请执行人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涉嫌商业欺诈;第二、永跃公司将涉案股权质押的行为未经万邦公司外方股东同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区商务局应撤销涉案股权质押的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已经向本院和舟山市中院提起诉讼,并已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尚无再审的结果;第四、原申请执行人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获得股权反担保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第五、涉案股权的质押登记未经变更,申请执行人通盛公司未取得涉案股权的质权。基于以上理由,异议人请求本院中止(2017)浙0903执1533号、(2017)浙0903执1533号之一、(2017)浙0903执1533号之二三份执行裁定书,即一、中止变更申请执行人通盛公司;二、中止拍卖被执行人永跃公司所有的在万邦公司的45%股权;三、中止被执行人永跃公司在万邦公司的股权收益的提取和冻结。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永跃公司提交区商务局的股权质押材料复印件、股东同意函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指定代表证明复印件、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二份、永跃公司与万邦函件复印件、万邦公司致区商务局函复印件、一审和二审行政裁定书复印件、股权质押合同复印件、公司会议纪要复印件、向检察、纪委反映材料复印件。经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6)浙0903民初2734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中载明原申请执行人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永跃公司所有的万邦公司45%股权(包括股权分红款)的司法处置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舟山通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并提交了与原申请执行人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第一、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行为与异议人无利害关系,故异议人请求中止变更于法无据。第二、异议人对涉案股权的质权优先权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舟山万邦永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顾健龙代理审判员  齐培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钱笑盈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