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6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淑华、马平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华,马平川,张洋,董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6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淑华,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马平川,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洋,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董骊,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华与被执行人马平川、张洋、董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440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史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