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小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591号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74979406J。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法定代表人孟永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镇坤,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小宁,男,31岁,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