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1执1148-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151张凤英与张大宝、张六根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英,张大宝,张六根,张维福,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1148-115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192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张大宝,男,195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张六根,男,1960年6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张维福,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张桂英,女,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凤英与被执行人张大宝、张六根、张维福、张桂英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凤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民初382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冷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