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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明珠因与被申请人刘红军、肖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珠,刘红军,肖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44号申请人黄明珠,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郴州市。被申请人刘红军,男,1975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肖丽,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黄明珠因与被申请人刘红军、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军、肖丽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袁尤林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明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袁尤林名下位于郴州市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军、肖丽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