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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学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学明,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汪学明。被执行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正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15880438B。法定代表人:卢耀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2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汪学明偿还货款12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鄂092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汪学明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国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