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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淑瑛、梁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瑛,梁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陈淑瑛,女,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教师,户籍地上饶市信州区,现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梁利华,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私营企业主,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淑瑛与被执行人梁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处置,且尚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130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危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