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志敬与被执行人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志敬,王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欧志敬,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道辽河社区。被执行人王建兴,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盘锦市大洼区榆树街道梧桐苑小区。本院在执行欧志敬与王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标的28.275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已被我院轮候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欧志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校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