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18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磊、王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王亚茹,徐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886号之一申请人:徐磊,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王亚茹,女,199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徐金秀,女,197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徐磊与被申请人王亚茹、徐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亚茹、徐金秀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恒大华府8号楼××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张相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蓝湾国际7号楼××室(所有权证号:鲁(2017)临沂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徐磊的担保人张相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蓝湾国际7号楼××室(所有权证号:鲁(2017)临沂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限额10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