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海、李国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李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876号申请执行人:郭海,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李国杰,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海与被执行人李国杰乘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依法调查,申请执行标的额53000元,尚欠53000元未履行,本案执行费695元,尚欠执行费695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