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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建成申请执行刘魁董鱼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成,董通,刘魁,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成,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坪桥镇石圪台行政村党崖窑村。被执行人董通(又名董鱼),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和平路366号5号楼。被执行人刘魁,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梁堤头镇前刘行政村前刘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中区吴泰匣路107号。负责人赵善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董鱼,刘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建成于2017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