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丽娟与刘忠军、阚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娟,刘忠军,阚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5执44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娟,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肇州县冠辰种子经销部经营者。被执行人:刘忠军,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阚志,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娟与被执行人刘忠军、阚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忠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丽娟欠款人民币305元、被执行人阚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丽娟欠款8000元,被执行人刘忠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阚志、刘忠军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娟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永宽审判长 王晓虎审判长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