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266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蒋富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蒋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66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2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7325839。法定代表人朱雄文。被执行人:蒋富强,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012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蒋富强名下的位于金华市工商城2幢2-4号商业房地产,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7月19日,以47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已将款项全额交付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富强名下的位于金华市工商城2幢2-4号商业房地产的查封,并对其后查封一并予以解除(原查封案号:(2016)浙0703民初190号)。原属被执行人蒋富强名下的位于金华市工商城2幢2-4号商业房地产(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8)第7-686**号],及相关权利归买受人陈栋梁(身份证号码:)所有或享有,并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陈栋梁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上述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江康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