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花与被告蒋成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花,蒋成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309号之一原告(申请人):张淑花。担保人:高洪伟。被告(被申请人):蒋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花与被告蒋成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蒋成忠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青龙街道东林社区房屋;担保人高洪伟以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为原告的保全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花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蒋成忠名下位于成华区青龙街道东林社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三年,查封期间所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志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