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和县乐惠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乐惠烟酒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3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玉婷,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玉婉,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乐惠烟酒店。经营者: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乐惠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玉峰审判员 田 浩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宁梦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