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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万磊、沈晶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磊,沈晶,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612号原告:万磊,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沈晶,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系原告沈晶丈夫),住湖北省天门市卢市镇东风路**号。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万磊、沈晶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万磊、沈晶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万磊、沈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磊、沈晶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由万磊、沈晶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