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XX、合肥全泰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合肥全泰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合肥全泰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小燕,职务: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泰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全泰韵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193元【其中垫付款51520元,本案执行费67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