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河南达之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河南达之丰贸易有限公司,颜贵金,颜景娜,杨小云,郑州天时同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志华,沁阳市泰发汽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593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负责人杨亚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新玲、镐慧,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达之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法定代表人杨小云。被申请人颜贵金,男,汉族,1956年11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颜景娜,女,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沁阳市。被申请人杨小云,女,汉族,1961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沁阳市。被申请人郑州天时同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段11号富凯大厦1008室。法定代表人颜贵金。被申请人王志华,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沁阳市。被申请人沁阳市泰发汽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大道。法定代表人田梦杰。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39303.8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达之丰贸易有限公司、颜贵金、颜景娜、杨小云、郑州天时同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志华、沁阳市泰发汽贸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9303.8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