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袁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93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女,1967年11月2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6年11月8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绮桦,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辩护人陈绮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袁某在中国民生银行佛山分行办理了卡号55×××36的信用卡透支消费。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袁某明知其资金链断裂没有还款能力,仍透支上述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0250元用于个人消费。中国民生银行于2015年11月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袁某催收,被告人袁某仍未归还欠款。2008年5月,被告人袁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办理了卡号为42×××82的信用卡透支消费。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袁某明知其资金链断裂没有还款能力,仍透支上述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2510元用于个人消费。中国工商银行于2015年10月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袁某催收,被告人袁某仍未归还欠款。2016年11月8日10时许,经民警通过电话口头传唤,被告人袁某自行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调查。另查明,被告人袁某家属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缴纳退赔款人民币72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控辩双方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单位员工游某、石某的陈述,信用卡开户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流水清单,银行催收记录、牡丹个人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优先受偿申请书,执行情况告知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催收电话录音,现金交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72760元,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有自首情节,且家属积极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袁某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具有自首情节、初犯并有悔罪表现,据此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退赔的赃款人民币72760元由本院退还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人民币30250元,退还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人民币42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庆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