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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邱文强犯盗窃、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文强,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职高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文强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邱文强与被害人何某谈恋爱期间,为归还个人债务,趁被害人何某不备获悉其银行密码,后分别于2016年9月29日、10月4日、10月19日先后三次将何某的621722230300000XXXX中国农业银行卡盗走并前往银行柜台及ATM取款机取现8.39万元人民币。为防止真相败露,被告人邱文强借机在何某手机上设置了拦截银行短信取款通知信息。被告人邱文强以借钱为由,通过何某某介绍,向被害人郑某借钱。自2016年12月29日开始,被告人邱文强采取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出示《不动产查询通知书》、母亲作保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郑某信任。后被告人邱文强在自贡市汇东新区学苑街、汇东路西段等地陆续骗取被害人郑某4.3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赌博等债务。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指控并认为,被告人邱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码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文强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邱文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邱文强与被害人何某系恋人关系,二人租住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新生居委会。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邱文强陪同何某到中国农业银行取钱时,获得何某所有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卡号为622848050284983XXXX)的密码。不久,邱文强趁何某不备之机将该农业银行银联卡盗走。同年9月29日,被告人邱文强持该银联卡窜至自贡市汇东新区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市分行营业部将该卡上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盗走。不久,被告人邱文强又以帮何某购买保险为名骗得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联卡(卡号为621722230300000XXXX)的密码。随后,邱文强又趁何某不备之机将该工商银行银联卡盗走。同年10月4日,被告人邱文强持该银联卡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将该卡上的现金人民币49900元盗走。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邱文强再次持该银联卡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五星街支行分二次将该卡上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盗走。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邱文强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害人郑某借钱。不久,郑某到邱文强的租住屋商量借钱一事。邱文强虚构该租住屋属自己购买。随即,被告人邱文强通过他人伪造其所有的座落“五星街珍珠寺小区2单元7楼2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和自贡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一份交给被害人郑某,后又通过其母亲担保的方式以骗取郑某的信任。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6日,被害人郑某先后在自贡市汇东新区学苑街、汇东路西段等地的茶坊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邱文强人民币共计42900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邱文强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转账截图照片、借款凭证,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及银行卡复印件,情况说明,抓获说明,人口信息,伪造的房产证、证人骆宗连、龚敏、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郑某的陈述,被告人邱文强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被告人邱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现金人民币8390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被告人邱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现金人民币4290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以及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之规定,被告人邱文强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邱文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责令被告人邱文强将其盗窃的现金人民币839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将其诈骗的现金人民币4290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邱文强将其盗窃的现金人民币839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将其诈骗的现金人民币4290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享政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人民陪审员  夏绩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江声华书 记 员  肖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