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永忠与汪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永忠,汪新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129号申请人:赵永忠,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石梯镇。被申请人:汪新发,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赵永忠与汪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永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新发名下的安康市职业技术学院250万元到期债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新发名下的安康市职业技术学院250万元到期债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汪新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