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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先伍、刘国义与张天清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先伍,刘国义,张天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财保72号申请人:陈先伍,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申请人:刘国义,女,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均,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张天清,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关于申请人陈先伍、刘国义与被申请人张天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渝0153民初36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天清的财产在价值总额3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陈先伍、刘国义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先伍、刘国义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先伍、刘国义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成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