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明昌与邱瑞周、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693号原告:王明昌,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邱瑞周,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张芳,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昌与被告邱瑞周、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王明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王明昌负担。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