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施昌怀、周建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昌怀,周建飞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8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昌怀,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湖南省汉寿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5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年6月29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周建飞,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汉寿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5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年6月29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昌怀、周建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1次,并于2017年7月5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予以采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昌怀、周建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施昌怀、周建飞与曾某3、姚某、童某1(3人均另案处理)以“阳光工程”、“西部大开发”项目连锁经营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江苏省南京市、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温江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将该被害人李某1、王某某等近100人骗至参与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高级业务员(A级600份以上)、业务经理(B级55-59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组长(D级3-9份)、实习业务员(E级1-2份)组成“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要求每个传销业务人员发展3名直接下线,再由每名下线发展3名自己的直接下线,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式的传销网络组织结构,加入该传销组织每人必须购买一个份额,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门槛资格,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购买第二份产品起,每份价格都是人民币3300元,最多购买21个份额,即为人民币69800元,并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均已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600份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中:被告人施昌怀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68人,传销资金数额人民币450万余元;被告人周建飞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45人,涉案传销资金数额人民币290万余元。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施昌怀、周建飞以资本运作为名,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骗取财物,且传销资金数额累计均达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昌怀和被告人周建飞均对起诉事实有异议,被告人施昌怀辩解自己只发展了30余人,其中童某1并非自己下线,其线下发展人员不应计入在内;对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周建飞辩解自己只发展了30余人,120多万,且自己只是参加传销,并非组织者,表示对罪名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施昌怀、周建飞与曾某3、姚某、童某1(3人均另案处理)以“阳光工程”、“西部大开发”项目连锁经营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江苏省南京市、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温江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将该被害人李某1、王某某等近100人骗至参与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高级业务员(A级600份以上)、业务经理(B级55-59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组长(D级3-9份)、实习业务员(E级1-2份)组成“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要求每个传销业务人员发展3名直接下线,再由每名下线发展3名自己的直接下线,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式的传销网络组织结构,加入该传销组织每人必须购买一个份额,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门槛资格,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购买第二份产品起,每份价格都是人民币3300元,最多购买21个份额,即为人民币69800元,并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均已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600份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中:被告人施昌怀发展下线周建飞、戴某2,戴某2发展下线李某8、戴某;李某8发展下线左某3跃、邱某1,左某3跃发展下线李某7、刘某6,李某7发展下线潘某,潘某发展下线赵某,赵某发展下线蒋某;刘某6发展下线陈某2、杜某,陈某2发展下线张某;杜某发展下线李某9、吴某2、樊某,樊某发展下线吴某;邱某1发展下线熊某、刑某、丁某,丁某发展下线肖某;戴某发展下线刘某7、张某5。周建飞发展下线黄某2、张某3,黄某2发展下线李某6、文某,李某6发展下线李某4、王某1,李某4发展下线左某5、赵莟,左某5发展下线姜某,姜某发展下线安某,安某发展下线左某1,左某1发展下线谢某;赵莟发展下线赵某2,赵某2发展下线谢某1、胡某2;王某1发展下线李某2,李某2发展下线李某、顾某,顾某发展下线李某5,李某5发展下线张某1,张某1发展下线何某2,何某2发展下线宋某,宋某发展下线张某2;张某3发展下线张某4、胡某3,张某4发展下线高某1、刘某1,高某1发展下线曾某1、王某3,曾某1发展下线陈某、刘某2,刘某2发展下线邱某2、湛某,邱某2发展下线周某;湛某发展下线彭某,彭某发展下线王某11、王某5;刘某1发展下线谢某2、刘某3,谢某2发展下线刘某19,刘某19发展下线黄某;刘某3发展下线王某4,王某4发展下线冯某,冯某发展下线邓某。综上,被告人施昌怀共发展下线68人,金额达450余万元;被告人周建飞共发展下线45人,金额达290余万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1)案件受、立案情况;(2)2016年5月23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温江区都市水岸小区侧门外将被告人施昌怀抓获;同年5月24日18时05分,执勤民警在在广州火车东站将被告人周建飞抓获。2、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施昌怀、周建飞以及在逃同案犯银行交易记录及各嫌疑人发展下线情况。3、情况说明,证实周建飞被公安机关刑拘前,犯罪嫌疑人周建飞在温江有固定的日常起居生活场所,且其子亦在温江就学。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自绘层级图,证实来报传销案,2014年7月左右被哥哥李某6发展为下线,交了69800元,账号是施昌怀给的,后把自己老公顾某发展为下线,李某6把我表哥李某4叫来了,李某4是和他表妹李某3一起来的,是我接待的,讲课也是其他人安排的,他们听了后也准备加入,两个人都是交的69800元,李某3又把她儿子王某1叫来加入,是我同意了的,也交了69800元,后来因为并线的原因,他被算在我的上线。后来我又通过李某3把我的一个亲戚李某5叫来加入,交了69800元。后来还叫了李某3的儿媳妇张某1加入,交了69800元,我还觉了我的一个朋友何某2来参加,他只交了7100元,购买了2份。2015年1月左右,接上面通知成都市锦江区那边公安发现了我们,上面就安排分流,和我一起的有100多人到了温江区(到温江区是上面安排车辆送的),房子自己找,自己安排住宿,我租的房子在温江区,根据上面安排我是家长,下面的人员都可以来住,住宿是流动的,如果有人要来住我的房子一天费用为30元,随时人都在变。是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奖金分配的。我的级别是业务经理,份额是151份,团队内现在上了老总的我知道的有周建飞、施昌怀、曾某3、姚某、廖某1、刘某9、刘某10、高某2、刘某11超、马某、刘某12、刘某13,交钱的方式是所有加入人员交钱都是交到银行,我知道的账户有杨某62×××31、刘某1462XX90、戴某262XX74。我总共拿到了4万左右提成。施昌怀上总后,没有给我们发过钱,团队重要的事还是曾某3直接监管。周建飞上总后,分钱时,他会通知我们交上银行看,然后短信或电话通知我们到经理室,在一张表格上收到的钱数后旁边上要求我们签上名字。2、证人宋某的证言及“经营身份、份额、金额自我确认单”,证实(1)“五级三晋制”模式,(2)2015年7月4日在温江加入传销。其上线有顾某、李某5、张某1、李某2、李某3、王某1、李某6、黄某2、黄某2上面是周建飞、周建飞上面是施昌怀;我的下线是张某2,张某2是张某1的哥哥,因为我和张某2是前后一天来的,所以他们就把张某2安排在我的下面。李某6下面还有一条线,他下面是他的表哥李某4,李某4下面有左某5,赵某1,另外下面还有安某、左某1、赵某2、谢某1。其他还有很多上了总的人,我离开的时候见过的老总有廖某1(他来给我们讲过课),高某2、刘某12,其他还有李某8、廖某1的姐姐廖某2、戴某2、高某1、杨某、童某2、刘某15、肖某1、王某6、高某3、段某、张某4、王某7(北京人)、徐某1、黄某3、肖某2、刘某16、艾某、徐某2、李某4、龙某、贺某、王某8、李某12、邱某3、刘某17、韦某、李某13、张某6等,这些人都是湖南、湖北人,当时几个小区参加的人数加起来有接近200人,而且都是交了钱购买了份额的,另外戴某2、李某8等人在我走了之后可能上总了。”(3)自己缴纳了69800元。宋某辨认传销团伙成员周建飞、戴某2、施昌怀、杨某。3、证人左某1的证言及自绘层级图、“经营身份、份额、金额自我确认单”,证实(1)被骗进入了成都市温江区的传销组织,发展自己的是亲哥哥左某5,并陈述“五级三进制”模式。上线有安某、姜某、左某5、李某4、李某6、黄某2、黄某2上面是周建飞、周建飞上面是施昌怀;下线有谢某3一个人,李某6下面是王某1,王某1下面是两条线,其中一个下线是李某3、张某1、宋某、王某。王某1的另一条下线是李某2、我的级别就是业务主任。(2)2015年5月10日现金汇款人民币69800元到杨某62×××02工行账户,汇款地点工行温江支行锦泉街分理处。证人左某1辨认传销团伙成员黄某2、周建飞、戴某2、施昌怀、杨某进行辨认;并绘制其所知情的该传销团伙的层级图。4、证人安某的证言及自制层级图,证实(1)“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2)我的上线有姜某、左某5、李某4、李某6、黄某2、周建飞、施昌怀、曾某3。我的下线是左某1和谢某3……上总的有曾某3、周建飞、施昌怀和戴某2等,其他还有一些。我共交了69800元,钱是打到了杨某的账户上面的。证人安某辨认出周建飞、戴某2、施昌怀、曾某3、李某4、童某1、杨某。5、证人赵某1的证言、自制层级图、“经营身份、份额、金额自我确认单”,证实(1)2015年3月,在成都温江区参加了传销组织,上线有李某4、李某6、黄某2、周建飞、施昌怀、曾某3。我的下线是我的家人赵某2、胡某1和谢某1,上总的有姚某(女)、曾某3、周建飞、童某1(曾某3的老婆)、施昌怀和戴某2、刘某12(刘某9的父亲,2015年9月份左右“上总”了的),刘某12的推荐人是刘某13(刘某18的儿媳妇),刘某13的推荐人就是她老公刘某9……我还知道的有李某8、高某1、杨某、徐某1、黄某2、王某9、李某4、贺某、邱某3、徐某3(徐某1的儿子)、皮某(徐某3的老婆)、童某1(周建飞的老婆)、童某2(童某1的弟弟);(2)自购投入金额:69800元;下线总份额(份):21份;下线投入总金额:69800元;总获利(佣金):1万元左右。证人赵某1辨认出周建飞、施昌怀及戴某2、邱某3、龙某、李某4、刘某16、张某4、高某1、童某1、李某8。6、证人李某5的证言、“经营身份、份额、金额自我确认单”、自制层级图及(2017年2月27日快递1份)自书证言材料,证实(1)2014年12月在温江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有顾某、张某1、李某2、王某1、李某6、黄某2、黄某2上面是周建飞、周建飞上面是施昌怀、施昌怀上面是曾某3,曾某3是童某1的老公。童某2是童某1的亲弟弟,王某10是童某2的老婆。我的下线是张某1、何某2、王某2、宋某、张某2。曾某3的上线是叫刘某10,但是这个人我不认识,曾某3我是见过的,他下面有两条线,分别是他的老婆童某1和施昌怀,童某1的下线是戴某2、童某2、王某10、戴某3、李某8、左某3跃、邱某1,其中童某2发展的下线有二十来个人,具体名字我就记不到了。其他还有杨某,她是申购总管,但这个申购总管每个月都在换,另外还有刘某17,也是下面的一个主管,徐某1也是其中的一个传销人员。知道的上总的人有周建飞、施昌怀、童某1、曾某3、戴某2;(2)自己总共交了69800元;下线总份额(份):86份;下线投入总金额:326800元;总获利(佣金):12000元左右。证人李某5辨认传销团伙成员施昌怀、戴某2、周建飞、李某8、刘某1童某1、黄某2、杨某、曾某3。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人自绘层级图、“经营身份、份额、金额自我确认单”,证实(1)其于2014年10月份,经母亲李某3和姨娘李某2以做大工程为名叫到成都,是和伯伯陈国华一起,当天就去了温江区的恒大城小区里面周建飞的房子,后到了不同的房间不同的人讲课,主要讲的内容是他们和传销的区别,看视频和书籍和看国家领导人的讲话等等,具体的书籍有《没有硝烟的战争》、《汶川大地震温某的讲话》,主要宣传的项目是阳光工程、连锁经营。(2)陈述“五级三晋制”,自己交了69800元,下线总份额(份)173份,下线投入总金额:576400元,总获利(佣金)3000余元。所交资金交给了申购主管张某7,因为我的下线黎波、王飘(男)、张某2的钱都是交给的张某7的;(3)我的上线有李某6、黄某2,黄某2上面是周建飞(张某3的老公)、周建飞的上面是施昌怀、施昌怀上面是曾某3(童某1的老公),曾某3上面还有。我的下线有姨娘李某2、姨夫顾某(李某2老公)、李某5、张某1(我妻子)、何某2、王某2、宋某、张某2。我知道最上面的是刘某9,刘某9上面是哪些人我就不清楚了,刘某9下面有刘某10,曾某3是不是刘某10的下线我不清楚,当时他们两个都是刘某9的下线,曾某3的下线有两个,分别是施昌怀和童某1(曾某3的老婆),施昌怀的下面分别是徐某1和周建飞,周建飞下面就是张某3和黄某2,黄某2下面就是李某6和一个我不知道名字的人,李某6下面有两个下线,一条是我这条,另一条是李某4的那支,李某4的下面有两条线,分别是左某5和赵某1,左某5的下线是姜某、安某、左某1、谢某3。赵某1的下线是赵某2,赵某2的下线是谢某1和胡某1。周建飞的老婆下面是张某4和一个我不知道名字的人(成某),因为我们规定是本地人不能在本地参加,这个去重庆发展了,张某4下面是高某1和刘某1,高某1下面是曾某1和王某3,曾某1下面还有曾某2、刘某2、湛某等人,刘某1下面还有谢某2、刘某19等人……在我离开的时候,我知道的上总的人有周建飞、施昌怀、童某1、曾某3、戴某2、刘某9、刘某12,我也见过其他一些老总但不认识。证人王某1辨认曾某3、施昌怀、周建飞、李某4、赵某2、胡某1、谢某1、何某1、王某2、张某2、张某1、顾某、黄某1、文某、张某3、张某4、高某1、刘某1、曾某1、王某3、曾某2、湛某、刘某2、彭某、谢某2、刘某3、刘某4。8、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1)2016年5月初朋友廖某叫我过来的,我被带到不同的小区的房间里面见不同的人,之后我才知道这个组织是传销;(2)陈述“五级三晋制”,我才买了七千多元,也没有拉人来。9、证人李某3的证言、自绘层级图及“经营身份、份额、金额自我确认单”,证实(1)2年前我弟弟李某6被谎言邀约到成都搞10400阳光工程,去了之后是周建飞、施昌怀2个老总热情招待,每天给我讲班,还另外安排一些大总管给我讲班4-5个小时,讲了一星期后我就有些迷糊了,后来周建飞、施昌怀带我去见大老总刘某10、曾某3、姚某、刘某9、刘某10、廖某1都换着讲,我很快就被他们几个说服了,并把儿子、媳妇、亲戚都有叫去了,用同样的方法给他们洗脑,等他们交了69800元后,几个大老总就教他们如何用谎言去邀约家人、朋友,所有的骗局都是由他们8个人操作的:曾某3、姚某、廖某1、刘某9、刘某10、高某2、周建飞、施昌怀;(2)我的上线有李某2、李某6、黄某2、周建飞、施昌怀、曾某3,曾某3上面我就不知道了。我去了之后把钱叫我妹妹李某2交了我就离开成都回荆门了,之后才是我儿子王某1和儿媳妇张某1过去了。上总的有曾某3、周建飞、童某1(曾某3的老婆)施昌怀和戴某2、刘某9、刘某12(刘某9的父亲),刘某12的推荐人是刘某13(刘某12的儿媳妇),刘某13的推荐人是她老公刘某9。组织里面人太多了,好像有好几百人,我只在那里呆了十天左右;(3)我总共交了69800元,当时钱是交给我妹妹和上线总管级别的人帮我交的,具体在哪里交的钱、交给了谁我都不清楚,汇款凭证这些我也没有见到过,都被他们拿走了。附:证人李某3、李某6、张某2、王某1、张某1联名快递证言材料(申通110011645226)10、证人戴某1的证言,证实(1)其是2015年6月份向绍林叫我过来的,他叫我在这边做阳光工程,我总共投了70000。(2)陈述阳光工程是按照“五级三晋制”模式,我只发展了黄某4一个人,他还没有交钱。1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1)2016年2月25日第二次解刘某11电话到温江,先在不同地方听课,2016年3月17日或18日吧,刘某11就带我去温江城区里面的一个农业银行的网点,我购买了两份,之后就越陷越深;(2)陈述“五级三晋制”模式(略,与前述证人陈述相同),我没有发展下线,我的上线介绍人就是刘某11,其他比刘某11高级的我没有见过。1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1)我在成都市地铁4号线做工,住在成都市温江区孔雀城16栋1单元2304房间。同我住的还有刘某20、王某4、冯某、邓某、陈某1,我和陈某1住一个房间。我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工作,我才到的温江,其他人具体平时做什么工作我不清楚;(2)听说过希望阳光工程,认识曾某1,他在老家搞墙漆,湛某是我老婆,现在在家带小孩;周某是我外甥女,她现在在江西,我不知道他们是否参加了传销或者希望阳光工程,高某1我听说她是曾某1的老婆,但一直没有见到过她本人。没有投资过希望阳光工程或者西部大开发等项目,也没有申购过。13、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1)我没有上班。我第一次来温江是2015年5月份,当时我是过来游玩,我有个四川老乡在这边做工程,我就留下来在这边和他一起做地铁的施工工程,老乡叫吴民才。他在地铁4号线3标段做工程。我们做土建工程,工程在光华大道地铁4号线二标段3期,我在一个叫吴某4的人手下做工,吴某4的电话我已经没有了;(2)不知道五级三晋制。我没有加入希望阳光工程,也没申购过什么项目,没有进行过投资,没有发展人员。14、证人邓某证实,(1)自己没有上班。2015年10月,我表妹冯某叫我过来的,(陈述加入该传销组织过程)我申购了一份。2016年5月上旬,我又到了成都,交了3000多元,开始从事这个行业;(2)我只知道“五级三晋制”,但是具体模式不清楚。是冯某推荐我参加的,有人安排座谈聊天,冯某的上线是王某4,王某4的上线是刘某3,其余的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有推荐人进来。没有见过这希望阳光工程的相关批文、手续。15、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自己来温江玩的,和老公住在成都市温江区孔雀城16栋1单元2304号房间里面,我不知道房间里面住了几个人,我也不认识对方,我只知道我老公和我住在里面。放在我们房间的资料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没有我手写的资料,我不知道你说的什么,反正资料不是我的。我不知道你说的希望阳光工程是什么意思,不知道什么是阳光工程。16、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自绘层级图,证实(1)2012的时候我和我老公周建飞在上海开模具加工厂,周建飞的表哥施昌怀让他到成都做绿化生意,具体怎么做我不清楚,后来周建飞到成都来了解生意,后来周建飞把我也叫到了成都市锦江区,我来了后周建飞和一些我不认识的人都在给我讲他们在做的生意,这个生意叫连锁经营,投入69800元最高可以挣1040万,周建飞告诉我他都已经加入了,后来周建飞把上海的工厂卖了来搞这个生意,他把我也拖进来参加,69800元是周建飞出的,我就算周建飞的下线,后来我也开始发展下线了,我把我的弟弟张某4也叫了过来,他交了69800元加入了,我还叫了我的朋友胡某3过来,他只交了3800元购买了一份,他们两个算我的下线,后来上面通知行业要分流,大概在2015年上半年我们就搬到了温江区来;(2)我知道的老总有周建飞、施昌怀、童某1、曾某3、姚某、廖某1。新人加入基本都是被要求把钱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凭交款的凭据来证明钱交了,同时还要手写一张申购单(内容有直接老总、时间、金额等信息),但是银行的凭证和申购单都会被上面收走,什么手续都不会留下;(3)我做到业务经理级别,份额大概在110份左右,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我就离开了温江,就没有做了,没过多久周建飞也离开去上海了。这个连锁经营的运作模式是按照“五级三进制”或者“五级三阶制”进行经营,(陈述与前述证人一致);(4)锦江区和温江区负责人名字记不清了,温江这边获利了2、3万元。17、李某8证言及自绘层级图,证实(1)我2014年5月加入传销,上线是戴某2,(供述加入过程)大概是2015年上半年到的温江区,以前我们在成都市锦江区搞传销,后来部分体系搬家搬到了温江区;(2)陈述“五级三晋制”或者“五进三阶制”(与前述证人证言一致),下线是我的老婆左某3跃和邱某1,她们每人交了69800元加入;(3)我的直接上线是戴某2,戴某2的上线是施昌怀的老婆童某1,施昌怀童某1的上线是曾某3,再往上我就不清楚了,上了老总我知道的只有施昌怀、曾某3、童某1。上老总的每一个都会参与到宣传、教育、讲课中,在温江区的时候负责人我记得的只有曾某3,我大概获利了5、6万元。18、曾某1证言及自绘层级图,证实(1)2013年8月经其妻子高某1叫到成都来做生意,进入该传销组织(陈述加入过程),交了69800元,先把我父母叫过来了了解,他们没有加入,然后我把我姐夫陈某叫过来,他又把我姐姐曾某2叫了过来,后来曾某2先交了69800元加入,陈某后交69800元,加入了,我还把我的朋友刘某2叫来参加了,刘某2交的是69800元,2015年1月上面老总通知我们搬迁到温江区继续开展业务,我们就都到了温江,然后在温江,然后在温江刘某2又把他老婆湛某和朋友邱某2叫来加入,湛某交了69800元,邱某2只买了2份,交了7100元,湛某叫来了她的亲戚周某和朋友彭某,周某交了69800元,彭某也交了69800元,彭某把他的朋友王某11、王某5(夫妻)叫来做他的下线,王某11交了69800元,王某5交了7100元加入;(2)我现在的级别是经理级别,份额有170份左右。我的下线人员加入都是转账,提供账号的人经常都在变,我也说不清楚谁给的账号。我的直接上线是高某1,高某1的直接上线是张某4,张某4的直接上线是他的姐姐张某3,张某3的上线是她的老公周建飞,周建飞的上线是他表哥施昌怀,施昌怀的上线是曾某3,曾某3的上线是姚某,再往上我就不清楚了。这个体系人多的时候有100-200人。上了老总我知道的只有姚某、施昌怀、曾某3、周建飞。上老总的条件是下面至少两条线,份额到达600份。每一个都会参与到宣传、教育、讲课中,没有固定的人员。我只获利了4万元左右,19、高某1证言及自制层级图,证实(1)2013年的时候周建飞给我打电话,他以做绿化为名让给我和老公曾某1到成都,听了周建飞等人介绍的其实不是绿化工程,当时说是国家工程,投入几万块就可以赚到上千万元,然后我们家里商量就由曾某1先来做,曾某1交了69800元加入了,没过多久我也交了69800元加入了,周建飞把我安排在张某4的下面,把曾某1安排在我的下面,我们两个就一起在这里发展,曾某1把他的姐姐曾某2和姐夫陈某叫过来,曾某2先交了69800元加入,陈某后交69800元加入了,后来曾某1又把他的朋友刘某2叫来参加了,刘某2交的是69800元,2015年1月上面老总通知我们搬迁到温江区继续开展业务,我们就到了温江,然后在温江刘某2又把他的老婆湛某和朋友邱某2叫来加入,湛某交了69800元,邱某2只买了2份,交了7100元,湛某叫来了她的亲戚周某和朋友彭某,周某交了69800元,彭某也交了69800元,彭某把他的朋友王某11、王某5(夫妻)叫来做他的下线,王某11交了69800元,王某5交了7100元加入,我的下面还有王某3和罗艳,王某3我以前认识,他是张某3叫过来的,安排在我下面,他叫的是69800元,王艳是王某3叫来的,她买的是2份7100元。(2)陈述开户情况和转账情况(与前述证人证言一致);(3)我的直接上线是张某4,张某4的上线是他的姐姐张某3,张某3的上线是她的老公周建飞,周建飞的上线是他表哥施昌怀,施昌怀的上线是曾某3,曾某3的上线是姚某,姚某的直接上线是廖某1,再往上我就不清楚了。这个体系人多的时候有100-200人。上了老总我知道的只有廖某1、姚某、施昌怀、曾某3、周建飞。上老总的条件是下面至少两条线,份额达到600份以上。每一个都会参与到宣传、教育、讲课中,没有固定的人员。我只知道我的老总是周建飞,平时的讲课和要求中都要求做好自己,不该问的不要去多问;我只获利了4万元多一点。20、戴某2证言及自绘层级图,证实(1)我在温江从事传销活动。我目前在温江从事阳光工程、1040工程。我是2015年7月份左右的时候来温江的,是我的老乡和朋友施昌怀叫我过来做阳光工程的(陈述加入该传销组织过程),我随后缴纳了69800元,开始从事阳光工程项目,后来就一直做到现在;(2)介绍“五级三晋制”或者“五级三阶制”的模式及开户(与前述证人证言一致);我的级别是经理,大概有200多份额。但还听说过周建飞、徐某1、童某2,其中徐某1、童某2我都见过;(3)我的直接上线是施昌怀,上线听说还有曾某3和童某1。我的两个下线李某8、戴某,李某8下线有左某3跃、邱某1,左某3跃的下线有刘某6、李某7,李某7的下线是潘某,潘某的下线是赵某,赵某的下线是蒋某。刘某6的下线是陈某2、杜某,杜某的下线是李某9、吴某2、樊某。邱某1的下线是丁海平,丁海平的下线是刑某;(4)2015年我加入后,我在锦江区工商银行办了银行卡,后来到了温江发展一段时间后,施昌怀让我办一张卡用于接收新加入人员的资金,并说这些钱在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安排我把钱转出去,转出去的大概有2、3个账号,都是施昌怀给我的,我就用我之前办的这张卡用于传销活动。戴某2辨认该传销团伙成员童某2、徐某1。21、黄某2证言及自绘层级图,证实(1)我参与了非法传销活动,我之前都没有承认,今天我把我知道的全部告诉公安机关。2014年10月左右的时候我认识的一个网友(周建飞)给我打电话,他以前是在广东办工厂的,他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在成都搞工程,他让我过来玩耍,后来他带我见了一些他所谓的生意朋友,他们就给我讲,当时说是国家工程,投入几万块就可以赚到上千万元,我听了几天后就相信这个生意了,没过多久我也交了69800元加入了,周建飞把我安排在他的下面,后来我就发展了我的朋友李某6,他交了69800元加入,我还叫了我的叔叔文化加入,他交了69800元,他们两个都算是我的直接下线,2015年1月上面老总通知我们搬迁到温江区继续开展业务,我们就都到了温江继续搞传销;(2)我的级别是经理级别,份额有410份左右。交钱加入都不给现金(与前述证人证言一致);(3)我的直接上线是周建飞,周建飞的上线是他表哥施昌怀,施昌怀的上线是曾某3,曾某3的上线是姚某,姚某的上线是廖某1,再往上我就不清楚了。这个体系人多的时候有200-300人。上了老总我知道的只有廖某1、姚某、施昌怀、曾某3、周建飞、童某1。上老总的条件是下面至少两条线,份额到达600以上。每一个人都会参与到宣传、教育、讲课中,没有固定的人员。锦江区负责人随时都在挑换,名字我记不清了。温江这边的我记得的只有曾某3。我只获利了4万元多一点。(4)陈述开办银行卡及交款情况(与前述证人证言一致)22、左某2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1月份和我是和我老公自己来的温江。但是来了过后超市也没有开着现在还一直在这边居住考察。23、湛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10多号,朋友小杨叫我到温江,给美容店做饭,我过来后做了二十几天饭就没做了,小杨回老家了。恒大城的房屋是谁租的我不知道,是小杨叫我住进去的,加上我有四个人,一个叫刘某,是我表弟,他是这个月18号来的,是我叫他来开饭店。还有一个叫范某的,还有个叫王春秀的,阳光工程我不知道。我没有交过钱。25、吴某2证言,证实我是过年之后到温江的,大概有三个月的样子,我最初过来是准备做司机,后来准备做窗帘生意,但是一直没有做成。就住温江区恒大城57栋1602。是我和老戴合租的。26、李某7证言,证实自己做水电工程的,是李某8介绍我过来的,住的地方是老板龙智勇租的。27、徐某1证言,证实我是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2015年1月份,我的侄儿王贤军叫我到温江来做工程,于是我过来了。后来我侄儿离开了温江,我就在温江打工。我在珠江广场那边做杂工,打零工的。(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自绘层级图1、被告人施昌怀的供述与辩解,称自己没有参加传销。2、被告人周建飞的供述与辩解,称不知道因何事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我也是被骗的,去年我就离开了,认识施昌怀,童某1不认识。他们现在在哪里不知道;2014年左右我的表哥施昌怀把我叫到南京考察生意,当时说是国家工程,投入几万块就可以赚到上千万元,刚开始我不愿意参加,后来因为本身的工作(加工)生意也不好,后来接触多了觉得这个生意还不错,就交了69800元加入了,后来就开始发展人员下线,我把我老婆张某3叫来了,她也交了69800元加入了,后来大概在2014年的时候上面安排我们全部从南京搬到了成都市锦江区,到了成都后我还把我的朋友黄某2叫来参加了,她也交了69800元加入,后来大概在2015年上半年我们又从锦江区搬到了温江区,我在这边住了有2、3个月,因为没有挣到钱我就到广州打工去了,2016年春节之后我就离开温江了,基本就没管这个事了。我现在是什么级别我也搞不清楚,有些人告诉我我上老总了,但是也没有谁通知过我,我的份额听说有五六百份了,但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我加入时是上面给的一个账号,具体多少我早就既不清楚了,是把钱存到这个账户的。我的直接上线是施昌怀,施昌怀的直接上线是曾某3,这个体系人多的时候有100-200人,上了老总的我知道的只有施昌怀、曾某3。每一个都会参与到宣传、教育、讲课中,没有固定的人员……在锦江区的时候谁是负责人……我不知道,任何大的事情都是一级下传一级,根本听不到上面的直接传达。张某3的直接下线是张某8(张某3的弟弟),张某8的直接下线是刘某1、高某1,高某1的直接下线是曾某1,曾某1的直接下线是曾某2,刘某1的直接下线是谢某2。我只获利了2万5到2万6之间,因为我们这个组织有规定,往下发展两级有提成,再往下发展就没钱拿了,只有增加份额,然后又要发展到上了老总级别才有钱拿。申购单是新加入人员的推荐人写的,这个申购单上虽然写了我的名字和金额,但是这个钱不是交给我的,只能说明新加入人员是属于我这条线的,我是他们的直接老总。直接老总必须成为“五级三晋制”的高级业务员才能被叫老总,高级业务员的份额必须达到600份,如果根据这个申购单来推论的话我的份额至少在600份以上了。我在2015年5、6月的时候我就发现了这个生意根本就是骗人的,没有真正的生意,都是虚假的,上了老总也不一定争得到钱,所以我就离开没有做了,我就到浙江、广东打工去了。被告人辨认出姚某、刘某10。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关联,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昌怀、周建飞以资本运作为名,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骗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依法惩罚。二被告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均达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予以量刑。本案为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及地位相当,故不分主从,应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张所起作用和所处地位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被告人施昌怀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施昌怀认为童某1线下人数及金额不应计算在内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周建飞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首先,现有证据中王某1、李某3、李某5等人及报案人李某2均能证实其属于该传销组织的老总级别人物,且在该传销团伙中承担管理职责;其次,公安机关抓捕周建飞时,从其妻子处查获由周建飞的日常随身衣物,且层级图所显示的最后其线下最后一人,即邓某加入时间为2015年10月;第三,证人李某5证实下线人员申购后获取返利时是由周建飞分别于每月10日左右进行转账分发,同时证人李某3、王某1等人均能证实周建飞在该其加入该传销组织期间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组织者、领导者职责;最后,在案各证人证言及自绘层级图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周建飞实际发展下线人数与起诉指控一致。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其当庭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份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周建飞脱离传销组织的具体时间,且系孤证,故不予采信。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昌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周建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董 敏人民陪审员 陈菊芳人民陪审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康露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