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赵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340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法定代理人:项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满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赵志军,男,1990年10月06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