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叶利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叶利根,张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8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中兴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4591292-5。法定代表人李晓虹。被执行人叶利根,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张红芳,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6年7月21日向我院起诉,并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叶利根、张红芳价值82万元的财产。本院依据(2016)浙0602民初68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利根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袍江文昌雅苑6幢1402室房地产。判决生效后,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我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叶利根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利根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袍江文昌雅苑6幢1402室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丽萍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