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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09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大专文化,幼师,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王鸿鹏,陕西圣地律师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1988年4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姚倩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庞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