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常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50-1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常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划拨被执行人赵某在米脂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领取的绩效工资兑现了申请执行人3152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部分申请)已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