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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井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马某2,马某3,马某5,杨井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刑初19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系被害人马某1妻子),女,194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2(系被害人马某1之女),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3(系被害人马某1三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上述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4(系被害人马某1长子),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调解。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5(系被害人马某1次子),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告人:杨井新,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4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井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马某2、马某4、马某3、马某5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杨井新赔偿经济损失,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马某2、马某4、马某3、马某5与被告人杨井新家属达成补充赔偿谅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马某2、马某4、马某3、马某5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井新的民事起诉。本院认为,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杨井新家属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补充赔偿谅解协议,申请撤回对杨井新民事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马某2、马某4、马某3、马某5撤回对被告人杨井新的民事起诉。审 判 长  岳政超人民陪审员  刘炳文人民陪审员  付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新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