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东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春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东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杨春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966号原告:闻喜县东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喜龙,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启昌,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玉,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闻喜县东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春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闻喜县东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以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东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东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闻喜县东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