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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叶文英、罗莉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文英,罗莉玲,陈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74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文英,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热电厂职工,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玥,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罗莉玲,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海燕,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全,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叶文英、罗莉玲因与被上诉人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海燕系本案诉争借款的债权人,以及叶文英所借款项具体数额和期限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退还给叶文英、罗莉玲各1,156元。审 判 长  江 建审 判 员  汪飞林审 判 员  聂 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徐 昊书 记 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