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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与李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李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91号A座。法定代表人:黄伟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微,女,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李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返还人民币53986.88元。被告李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支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欠款、支付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支公司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204执8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李微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裴广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一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