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昌市天宇压铸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众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天宇压铸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众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482号之一原告:南昌市天宇压铸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781498138H)。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万埠桥东街。法定代表人:陈宗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书凡,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宇,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众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1147973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洋沙山西十路。法定代表人:张火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天宇压铸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众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天宇压铸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众成新能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天宇压铸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众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保全费1060元,合计2289元,由原告南昌市天宇压铸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柯元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