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辖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纪梅生、李洁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梅生,李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梅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洁。上诉人纪梅生因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6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纪梅生上诉称,本案应为侵权之诉,上诉人为自然人,应由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洁起诉称,市南区澳门路63号2栋地下2号房系其名下的车库,被被告非法占用,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该车库。本案系物权纠纷之返还原物纠纷,占有物为不动产,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争议的不动产位于市南区,故市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