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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行审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七区国土资源局、郑州市良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七区国土资源局,郑州市良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3行审139号申请执行人:二七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行云路与赣江路东北角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崔绍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宏宇,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良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杨垛村东头。法定代表人郑金报。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二七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郑州市良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二七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二七区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邢 燕人民陪审员  朱富强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慧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