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1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绿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立恒百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绿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立恒百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1012号之一原告:曲沃县绿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帅帅,执行董事住所地:山西省曲沃县高显镇西白集村被告:山西立恒百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杰,执行董事住所地:山西省曲沃县高显镇西白集村本院受理原告曲沃县绿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立恒百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后,原告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24.8万元。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立恒百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账号:xxxxxxxxxxxxx)存款324.80万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宗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