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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丽松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49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丽松,男,25岁,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丽松���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京0114刑初49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丽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刘丽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丽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刘丽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刘丽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因上诉人刘丽松在上诉期间被变更强制措施,故原判应对其刑期起止日期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丽松撤回上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刑初4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文伟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相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