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甫平与谭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甫平,谭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1119号原告:王甫平,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谭江平,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甫平与被告谭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甫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江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甫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经营家具,因需资金周转,被告于2015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讨,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谭江平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差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2015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200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甫平现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元(小写20000.00)整,特此据。借款人谭江平”。被告借款后没有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亦应履行还款之义务。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原告主张的借款不存在或已清偿的证据,视为对其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放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被告经原告催收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本金2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甫平借款本金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谭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张道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