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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某与邱某、邱绍德、吴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邱某,邱绍德,吴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262号原告:唐某,男,200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理人:廖亚君,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系原告唐某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钦越,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男,200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理人:杨英香,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系被告邱某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奎安,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绍德,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系被告邱某的父亲。被告:吴权,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居民,现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代表人:熊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奉丹,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唐某诉被告邱某、邱绍德、吴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人民陪审员 易立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