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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强、尹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尹增,梁艳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4214号申请人:李强,男,1977年11月18日,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尹增,男,1973年4月9日,汉族,住遵化市。被申请人:梁艳芳,女,1983年9月9日,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强与被申请人尹增、梁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增、梁艳芳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申请人李强的银行存款5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尹增、梁艳芳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李强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春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