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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其增、任滨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其增,任滨鹏,郑州市惠济区银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其增,男,汉族,1952年10月24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滨鹏,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银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姜砦。法定代表人:陈其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71号院2单元1楼西户。负责人:胡金松。上诉人陈其增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7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71号院2单元1楼西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